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3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街**排**号,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0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3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街**排**号,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霍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 月16日晚上,被告人韩某某和被告人霍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公室同该室主任王某甲因商谈拆迁补偿事宜未果而发生争执,后王某甲报警。当晚22时许,涧河派出所接警民警王某乙带领辅警程某某前往涧河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公室处理该警情,民警在现场欲将被告人韩某某和被告人霍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审查时,被告人韩某某和霍某某拒不配合,被告人韩某某辱骂、用头顶撞王某乙,被告人霍某某对王某乙、程某某进行推搡、抓挠、殴打,致使民警不能正常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视听资料;
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霍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云燕
检察官助理侯晓青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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