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1.被告人韩某甲,又名小志刚,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商业公寓**办公室,无固定职业。被告人韩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韩某甲因盗窃罪于1995年3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辩护人:贾一会,男,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亚如,女,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人黄某某,绰号“二舅”,男,1966年**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捕前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西街**栋**单元**号房,无固定职业。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3. 被告人韩某乙,曾用名韩某戊,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无固定职业。被告人韩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4. 被告人曹某某,又名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院**号楼**单元**号,无固定职业。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4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4年8月23日因为嫖娼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1月18日,因为赌博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五百元。
辩护律师高峰,内蒙古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5. 被告人郭某甲,又名二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玉泉区**镇**村,无固定职业。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郭某乙,又名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玉泉区**村,无固定职业。被告人郭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7.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镇**村,无固定职业。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8. 被告人包某某,又名“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楼**户,无固定职业。被告人包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6月27日,被告人包旭光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
9.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乡**村,无固定职业。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翟某某因赌博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10.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150104197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巷**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被告人张某乙于1997年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3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4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强制戒毒2年;于2018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强制戒毒2年。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5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韩某甲、黄某某等10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十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十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3月至2014年初,被告人韩某甲、黄某某和王某甲(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席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丁(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韩某乙、曹某某、张某乙、郭某甲、郭某乙、张某甲、包某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郭家营村、讨卜齐村、大库伦村、沟子板村多次以麻将“推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中王某甲和被告人韩某甲为组织者,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管理赌场的工作人员,被告人韩某乙、曹某某和席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小白(另案处理)、老桃红(另案处理)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放红、记账等日常工作;张某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甲负责为赌场放风并提供赌博场所,被告人张某乙在赌场上卖水并参与管理赌场秩序,被告人包某某在赌场上参赌,有时也在赌场上放红或管理赌场。每场参赌人员众多,赌资达上百万元人民币。
(二)2001年,被告人韩某甲的弟弟韩某丙(已故)组织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村、**村、**村等地开设赌场,参赌人员崔某某在赌场上借放红高利贷并输掉借款,在还了一部分高利贷后,还欠韩某丙18万元的高利贷未偿还,韩某丙和熊某某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和崔某某索要高利贷未果,2004年韩某丙因车祸死亡。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又让熊某某多次找崔某某索要该欠款,被告人韩某甲几次对参赌人员崔某某等人进行恐吓,要求归还借款。2006年间,被害人崔某某被迫将自己位于沟子板村的有6间平房的一处院子抵给被告人韩某甲顶了18万元高利贷。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崔某某抵顶给韩某甲的平房当时的价格为人民币283910元。
(三)2011年至2013年间,被害人王某乙在被告人韩某甲开设的赌场上多次参与赌博,期间共输掉现金人民币20余万元。其中2013年,在被告人郭某甲家赌博期间,被害人王某乙和被告人韩某甲赌场上放高利贷的人手里拿了现金人民币6万元(当场被抽取利息6000元)用于赌博并全部输掉。被害人王某乙认为赌场存在猫腻便刻意躲债,被告人韩某甲多次让被告人韩某乙、被告人曹某某寻找被害人王某乙催要欠款。2013年8月,被告人韩某乙、曹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后,在被告人韩某甲的授意下,将被害人王某乙和其的黑色吉利帝豪小轿车强行一起带到被告人韩某甲的工地,王某乙迫于无奈将该辆车抵顶给了被告人韩某甲。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汽车当时价值为68000元人民币。
(四)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8日,丰镇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抓捕被告人韩某甲期间,作为被告人韩某甲司机的被告人翟某某明知被告人韩某甲在躲避警察的抓捕,仍听从被告人韩某甲的指挥,开车拉着被告人韩某甲前往北京、济南市等地,同时利用自己的手机和被告人韩某甲的家属进行联系,藏匿被告人韩某甲的行踪,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提供帮助,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于2019年7月8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一处居民小区内将被告人翟某某及被告人韩某甲一同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1辆,手机6部;2.书证:涉黑案件线索交办单及报案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诉讼文书、机动车行驶证、崔某某房屋被拆迁时的情况及补偿情况材料、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3.证人尤某某、来某某等23人的证言;4.被害人崔某某、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韩某甲、黄某某等十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及检验报告各3份;7.辨认笔录57份;8.电子证据光盘53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十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黄某某、韩某乙、曹某某、张某乙、郭某甲、郭某乙、张某甲、包某某等八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围胡赌博,赌资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曹某某等人为了向被害人索要赌场上的高利贷、强拿硬要被害人的财物抵顶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明知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韩某甲,而协助被告人韩某甲躲避警察的抓捕,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窝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曹某某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包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了获取非法高额回报,被告人韩某甲、黄某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韩某甲为首,以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韩某乙、席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为骨干,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当地形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破坏了社会风气,理应严厉打击。在侦查阶段,扣押抵顶高利贷的吉利帝豪汽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 跇
赵雪英
张 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曹某某、郭某乙、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韩某乙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看守所、被告人包某某、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包旭光联系电话为1764735****,翟勇联系电话1814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检验报告3份。
3.光盘57张。
4.涉案财物汽车一辆、手机6部。
5.《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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