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阿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73********,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融安县**乡**村**屯**号,现住柳州市鱼峰区**路**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黄某甲伙同黄某乙、江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文笔路琉璃山松树林内开设赌场,以扒“玉米籽”的方式赌博,雇请王某某、何某某、黄某丙、钟某某、莫某某、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招揽赌客及望风,并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从中获利。2019年6月22日,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黄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郁凡

代检察员:韦巧梅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462****;保证人:韦某某,联系电话:1887891****。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