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63********,汉族,大专文化,法律工作者,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经我院审查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张四”花人民1000元购买了一本伪造的律师证。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韩某某使用伪造的律师证在阿城区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手续时被民警当场发现。
2019年10月29日,阿城区看守所民警将被告人韩某某移送至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曹某某、冯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叙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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