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西安市注册了“六方腾信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之后韩某某利用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私章在西安市光明路加气站附近的光大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后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等出售给陈某某(已诉),被告人韩某某获利5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西安市注册了“红少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之后韩某某利用该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私章在西安市小寨附近的浦发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后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等出售给安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韩某某获利500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西安市注册了“西安龙宏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之后韩某某利用该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私章在西安市科技路附近的招商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后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等出售给安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韩某某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向他人出售注册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三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少荣
检察官助理:康敏妮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