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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林,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民权县**办事处**东段。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18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林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韩红林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林多次通过微信向伏*鹏(已判刑)提供他人身份信息并支付钱款1000余元,让伏*鹏制作假离婚证、户口本单页,伏*鹏共制作了假户口本单页16份、假离婚证9份,后交给了被告人韩*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韩*林的供述;2、证人伏*鹏的证言;3、书证:

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林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林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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