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970818463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蔡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韩某某提出要购买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及配套银行对公账户。被告人韩某某同意后,即将其本人身份证交给蔡家猛,由蔡家猛到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申领了泉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后被告人韩某某又按蔡家猛的指使到本区泉秀街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分行办理了配套的银行账户、关联手机卡等,将上述所办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银行帐户等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蔡家猛。
2020年4月份,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韩某某申领的泉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接收赃款。同年9月23日,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本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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