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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住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五山镇**村**组。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为了办事情方便,于2019年6月至9月期间,分别向韩某乙、一个微信名叫“潇洒哥诚信证件”的人及李某某购买了国家安全部门警察证及中国警事报道通讯员证等5个证件,分别支付韩某乙26000元、“潇洒哥诚信证件”1000元及李某某2000元。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韩某甲携带以上证件经过廉江市粤西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了被告人韩某甲持有的国家安全部门警察证及中国警事报道通讯员证等5个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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