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金塔县金塔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韩某某添加了微信昵称为***的微信好友,用姚某某的身份信息和自己的照片,支付200元后,办理了假驾驶证,并长期持有。2019年10月20日,韩某某使用该驾驶证时被民警查获,被金塔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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