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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高市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陵川县**镇**村**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9小型轿车沿高平市建董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宁乡建南村南路段时,将行人高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造成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前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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