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路**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5月2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苗某某(男,殁年59岁,河北省人)乘坐的马某某驾驶的冀DP****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20年10月20日3时许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高速辅路T20287号灯杆处,苗某某及同车工友在车后卸货时,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3****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地点,先后与苗某某、冀DP****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苗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韩某某与苗某某的交通事故,韩某某为主要责任,苗某某为次要责任;韩某某与马某某的交通事故,韩某某为主要责任,马某某为次要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查获,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10月23日自动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韩某某已对被害人苗某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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