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9********,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雕刻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街**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苑**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4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徽省铜陵市320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23千米100米处路口时,与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汪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汪某某当场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经赔偿到位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檀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痕迹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车速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炳红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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