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6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6月30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5年9月22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N**号轻型货车在永宿路呼庄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过路行人陈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外伤致胸腔器官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韩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4、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王 萌
二O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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