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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尧都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9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无牌装载机由于故障停放在桃临线***KM+***KM处(*****路段)路西边,后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其父亲韩某某、妻子牛某某乘坐的晋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冯某某驾驶的晋L*****晋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韩某某、父亲韩某某、牛某某受伤,晋L*****号小型普通客车、晋L*****晋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坏,后其父亲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2019年6月27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9]尸鉴字第190059号)鉴定:韩某某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 [2019]车安技鉴字第190269号)鉴定:晋L*****晋L****挂号车制动运行安全技术系统不符合要求,其他运行安全技术系统符合要求。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41024120190000113号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牛某某、韩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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