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丹阳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25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苏LY****号小型面包车沿丹阳市云阳街道中山路由西往东行驶,直行通过该道路与麻巷门北路交叉路口处时,撞上沿麻巷门北路由南往北直行进入该路口的张某乙驾驶的自行车,造成车辆受损、张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经认定,韩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商业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6.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磊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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