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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4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5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豫******的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庙岔镇张洼村东西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张庄交界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甲驾驶的搭载张某某、庞某某、王某乙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甲、庞某某、王某乙受伤。案发后韩某某指使李某甲顶替,自己潜逃藏匿。次日,韩某某到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张某某、庞某某、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东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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