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23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花园**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4KM+100M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朱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6日死亡及三轮电动车乘车人黄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
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图片;6.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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