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滨州市**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2时许,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04省道71km+200m蓬莱市**镇**村西,与前顺行赵某某无证驾驶的未登记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赵某某、蔡某某车祸后头面部摔跌于路面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韩某某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未保证安全,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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