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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6〕26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5日14时20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平舆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四高大门东50米处,与同方向张某甲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使张某甲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韩某某负此事故的 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痕迹比对笔录;提取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尸体检测报告;

2、证人孟某某、 郭某某、张某乙 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舆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公交认字【2012】第401号;

5、道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4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思华

胡季芬

2016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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