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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济源市**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河南省沁阳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西王召村东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淑建

助理检察员:张  帆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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