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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洛南县人,住洛南县古城镇**村**组,农民。2020年3月4日因交通肇事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甲驾驶陕D8603N号白色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韩某乙夫妇,沿洛南县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至 “鑫泰商贸城全友家居”店门前路段时,将横穿马路的冀某某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冀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同日23时44分,韩某乙在现场拨打110报警,韩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被抓捕时亦无抗拒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事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韩某甲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韩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博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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