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22日05时5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途径本市兴平路与通江路十字路口路段,与被害人虞某甲驾驶的号牌为浙GD8****号的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虞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电话报警并抢救伤者,后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虞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1年6月16日向河南省郸城县汲水派出所投案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两次传讯不到案被依法逮捕,后于2020年1月2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虞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晔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36********;

2. 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