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持C1证驾驶号牌为鄂R****8小型驾车沿武大线由西向东行驶,20时20分许行经天门市黄潭镇徐马湾村五组地段,将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撞倒,造成小型轿车受损,黄某某当场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韩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终因脑能障碍而死亡。经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由西向东行驶的鄂R****8小型轿车右前部碰撞路面南北向横/斜过的行人黄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拨打110,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齐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村**组,联系方式1872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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