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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初中,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6********,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樊挪亚,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07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车牌为豫P*****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盐洛高速自西向东行驶至盐洛高速688KM+700M处时,与同车道内前行由张占峰驾驶车牌为豫L*****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豫L*****轻型普通货车失控冲入施工区与正在施工区内作业的工作人员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吴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清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光盘1张;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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