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蒙DA****号轿车,沿S219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宝山区平庄镇新房身村478号房屋北侧路段处,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的两轮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于佳乐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1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6、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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