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村**号,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甲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驾驶宏彭牌三轮电动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驾驶台铃牌二轮电动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李某甲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韩某甲驾车逃逸。经鉴定,李某甲符合颅脑损伤、长期卧床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韩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韩某甲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4)肇事车辆监控视频截图;
(5)犯罪嫌疑人指认肇事车辆及事故现场的照片、证人指认被害人事故车辆的照片;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郑州市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接警记录;
(8)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9)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安某甲、安某乙、韩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郑州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郑华信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043号;
(2)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津实(2020)交鉴定字第519号
5.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韩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若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楠
检察官助理:李珍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