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杨某甲),沿京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沟镇泰阁建材城东门路段处时,因驾驶不慎撞到道路东侧树木,造成被害人杨某甲受伤,轿车前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供述,证人孙某某、杨某乙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高碑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体痕迹检验报告,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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