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83********,系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村民,住该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7时42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黑C****1号黄海牌轻型普通客车,沿20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黑龙江省渤海镇于家村路口处,在左转弯时,与沿201国道由被向南直行的被害人张某甲(男,46岁)驾驶的无号牌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甲颈髓损伤、多发损伤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颈髓损伤、多发损伤大量出血,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宁安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学文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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