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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住山东省茌平县******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鲁PQ****号车行至东吕高速(吕东方向)635km+142m处时,与因前方拥堵停车的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晋K6****号车、康某某驾驶的鲁PS****号车以及站在路面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王某某死亡、晋K6****号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三车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六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与死者王某某、王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至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结合社区评估机构意见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治华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茌平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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