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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山东临沂市**区**村**号,住**村。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无号牌红色凯马系列凯捷牌轻型普通货车(案发时悬挂鲁******临时号牌)沿G233由北向南行驶至1105KM+776M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公路的被害人谭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谭某某受伤后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韩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后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和解协议、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聂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害人谭某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鲁燕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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