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919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三仓镇某小街。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胡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9时50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苏JZ****小型轿车沿东台市弶港镇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弶六路灯控十字路口转弯向东时,与相对方向胡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受伤,两车受损。2019年8月10日,胡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胡某某符合严重的颅脑损伤并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常某甲、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春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三仓镇某小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式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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