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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暂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1时37分许, 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谐北路路口处时,与沿和谐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王某某骑乘的自行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6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玺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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