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5********,辽宁省阜新市人,蒙古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旺苍县**乡**村**工地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8点32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车牌号辽CC6670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旺苍县檬子乡辽宁五洲工地出发往嘉川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县城滨河路洪江大桥南桥头路口左转弯时,停在人行道线上,后起步继续前行时未尽到观察义务将横过马路的行人苟某某(女,64岁)撞倒后并碾压,造成苟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旺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2、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3、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4、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5、被告人供述;6、证人证言;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到案经过及前科查证;11、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丧葬费收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保护现场、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旺苍县**乡**村**宿舍,联系电话1834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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