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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8时许,驾驶京A****8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沿津围公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云景道交口处向西右拐弯的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受损,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于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京津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韩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颖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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