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19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村**组,现住肥东县**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境内X02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3KM+500M路段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碰撞到行人梁某某,造成车辆受损以及行人梁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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