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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2********,汉族,初中,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晋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察右中旗辉腾锡勒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旧苗圃大门东侧道路时,将前方行人张某某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察右中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1、韩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过错较重,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张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违法过错较轻,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酒精(验毒)测验结果;乌兰察布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察右中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慧清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察右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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