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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XX,男性,1975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5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XXX村111号。因交通肇事逃逸和准驾车型不符被封丘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8日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韩XX于2019年9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3时5分许,韩XX持C3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GXXXXX号小型轿车,沿黄河大堤由西向东行驶至封丘县XXX乡XX村埠口处时,与崔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AXXXXX号小型轿车对方向行驶至上述地点相撞,造成崔XX及豫AXX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夏XX受伤、常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韩XX弃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韩XX于2019年8月8日5时许,民警在韩XX家中将其抓获。

经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0727120190000198号)认定,认定韩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被害人常茉妍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韩X杰、徐X生、郭X龙、韩X丁、车玉X伟、申X安、常X宏、夏X玲、崔X梦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封丘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准驾不符的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韩XX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振阔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韩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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