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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曹县**乡**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梁堤头镇夏庄顺河路处时,与同向行人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姜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曹县交警大队确认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姜翠萍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并于2019年4月19日向曹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等;2.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曹)公(刑)鉴(法病)字[2019]J05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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