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4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于2018年1月29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豫Q9****小型普通客车,沿S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史楼村委 路段时,由于路面积雪路滑,刹车时车辆侧滑,撞着公路路边坐着的吴某某,致使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认定:韩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18)驻仲交调字第5003号、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书;
2.证人马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公交认字[2018]第008号;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张、现场照片及尸检照片共9张;
6.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3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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