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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67********,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彬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2时许,韩某某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从彬州市北极镇驶往里村途中,将曹某某碰倒致伤,车辆受损。肇事后韩某某用肇事车辆将曹某某送往北极镇医院救治,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彬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桂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活页材料五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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