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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轻型货车沿津保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津保南线吕公堡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驮芦某某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芦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任公物鉴尸检字[2020]65号;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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