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5时许,韩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沪C****)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献县**村路口东侧,与前方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史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史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韩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韩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拒不到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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