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66********,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3时46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村东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村东十字路口北侧时,与对向被害人闫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相撞,相撞后无号牌拖拉机发生侧翻,造成闫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已自行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报案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人员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谅解书、谅解协议及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信、悔过书、村委会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闫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辛集市公安局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事故发生过程视频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穆 丹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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