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清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05时16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松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济华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清河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韩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对比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视频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志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清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