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7时58分,被告人韩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鄂H****2奇瑞牌小型轿车,由河南省南阳市到湖北省钟祥市,行驶到襄洪线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毕岗村2组路段,与庞某某所骑人力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致庞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案发后,韩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庞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复合伤死亡。
经襄州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庞某某无责任。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庞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阳光保险公司直接将庞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划入其近亲属指定账户,韩某某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再一次性支付5万元给被害人近亲属,韩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警情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钰妮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联系电话1882586****;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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