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C****小型普通客车沿盱眙县201县道从马坝镇由南向北行驶至4KM+800M路段附近,因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撞倒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73.5mg/100ml;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犯罪后,被告人韩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的车辆(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韩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路面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曹雷
检察官助理 李倩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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