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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肇事后逃逸,于2019年9月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于2019年9月4日18时40分许,驾驶辽C****5号大众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铁西区119指挥中心东侧交通岗向南转弯时,与刘某甲由西向东驾驶的辽C****2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相撞,辽C****2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由于受到撞击滑转与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及车上乘员韩某乙(被害人,女,卒年48岁)相撞,造成韩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韩某甲弃车逃逸。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胸部闭合性损伤,腔静脉破裂,失血过多,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韩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乙、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及保险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鞍山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

5.勘验笔录:海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利  莉

检察员助理:  马一宁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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