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二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韩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浙H10****重型自卸货车从衢州市上方镇前往兰溪市**水泥厂。11时50分许,途经虎十线11KM龙游县小南海镇双宅村路段,因超载造成制动效能不足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追尾蒋某某驾驶并搭乘邱某某的浙HU7****轻型普通货车,导致该轻型普通货车与对向车道田某某驾驶的浙G66****/浙G9****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货车发生碰撞,并坠落在道路右侧农田内,造成蒋某某、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经法医鉴定,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1月21日,经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讨论,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邱某某、田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称重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伤势鉴定意见、车辆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燕翔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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