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系位于深圳市罗湖区**KTV的工作人员,2014年入职,系**楼面部长(妈咪),负责帮客人订房、为客人介绍陪酒女(包括介绍卖淫)、结账等。为吸引客户到场并促进客户在场所的酒水消费以获取更多的提成及非法利益,除为客人推介有偿陪侍服务外,被告人韩某某还将自愿到该场所卖淫的失足女,以陪酒为名,推荐给前来唱歌喝酒消费的客人,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客人订好KTV包房后,由韩某某将陪酒女带到房间供客人挑选,进行有偿陪侍;客人有嫖娼需求的,与被告人韩某某沟通确认后,被告人韩某某另安排该场所服务人员到附近酒店帮客人开好房,之后客人再带着失足女去酒店房间进行性交易。失足女卖淫一次(所谓的快餐)收费人民币4000元,包夜收费人民币6000元,其中卖淫女得70%,韩某某得30%。
2018年12月13日4时许,宝安公安分局根据上级指令,在深圳市罗湖区**KTV抓获被告人韩某某。同时,民警在**酒店701房,抓获经被告人韩某某介绍进行性交易的梁某某、张某甲(均已行政处罚);在**酒店703房,抓获经被告人韩某某介绍进行性交易的张某乙、朱某某(均已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酒店开房记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结案报告,涉案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消费记录纸条,客务员清单;2.证人证言:黄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等76人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韩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等50人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个人信息及电话,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宗传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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