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排**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乘坐张某某驾驶的冀G*****白色宝骏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街交通局十字路口附近时,使用弹弓击发钢珠,将交通局4楼中国铁建营销办公室西侧外层玻璃打了个窟窿。后行驶至110国道第七屯路段时,因张某某超车未果,韩某某出于报复再次使用弹弓先后2次击发钢珠,打向正常行驶的车号为津A*****、津A*****两辆半挂车,致两辆半挂车驾驶侧玻璃均被整体打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弹弓1把、钢珠616颗;
2.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段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讯问视频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晓倩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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