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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传播性病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惠水县**镇**村**号。因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于2018年6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卖淫分别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7月12日、2020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十二日、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开始,被告人韩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后,仍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的租房内进行卖淫活动,现查证:2019年7月11日向张某甲卖淫一次,2019年7月12日向朋某某卖淫一次,2019年8月1日向何某某卖淫一次,2019年8月5日向陈某某卖淫一次,2019年8月29日向唐某某卖淫一次,2019年9月3日向赵某某卖淫一次, 2020年1月16日向江某某卖淫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病历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记录单、检验报告单、微信图像及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部平台资金查询结果、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陶某某、朋某某、江某某、赵某某、唐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张某甲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陶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贵银

2020年529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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